监管新时代:药品,器械注册将与省局无关
2019年3月6日,“隔壁班”传来一个消息,国务院将取消国产药品注册初审,立刻引发药品圈儿一片哗然:自此国产药品注册与省局再无关系了!无独有偶,去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也提到国产二类注册要与省局说拜拜了。不同的是,药品注册是取消了原有省局初审的环节,医疗器械则是拟将现在向省局申报的国产二类器械上移至向国家局申报。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两件事儿:
药品取消省局注册初审
3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拟取消省局药品初审。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小编找到了一张图,正好能说清这件事:

取消省级药品注册初审,省了这3件事:
1)申报单位填写药品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表,与申报的技术资料和样品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对药品的各项原始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同时,派员对试制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填写考察报告表。
2)省级药品检验所审核药品的药学(包括药理、毒理)研究资料进行审查和对样品进行实验检验。审核完毕后,提出质量标准和对药学(包括药理、毒理)方面的综合审查意见,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同意上报的,在药品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一式5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进行形式审查。
国产二类医疗器械直接向国家局交资料
接下来说医疗器械的事,根据2018年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医疗器械的监管方式将变成这样:

自2000年《条例》发布,到2014、2017年的2次修订,第二类医疗器械都是由地方药监局审批的。
法规依据
2017年0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1条规定:“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201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拟将第11条修改为:“申请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另外,我们再来看一组获批的医疗器械数据。由于去年的数据还没有发布,我们调用的是2018年,药监局发布的《2017年度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年报》中的数据: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首次注册的境内二类医疗器械,省局批准的数量为5993件,是总局当年批准同类产品总数的5倍。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省局批准数量是药监局的2倍。许可事项变更的,省局是药监局的3倍。按照这个数据估计,这一举措一旦实施,总局的受理量将激增3倍。
基于以上几点,小编来谈谈自己对二类医疗器械审批权上移国家局的想法:
1)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归国家局,省局负责医疗器械注册的部门怎么办,收回设区的市级药监局一类备案权利?或许还真是个好主意......
2)地方局一旦不负责二类器械的注册,将会减少大量的工作,节省下来的人力要做什么?铺天盖地的飞行检查、临床抽查。
3)国家局将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力是否够,是否会产生积压从而延长二类器械注册时间?
4)药监局的审评人员将面临巨大压力,为解决这个问题,法规中还提到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经考核评估、具备条件的审评机构开展审评审批。”
5)降低地方局对企业的庇护。
6)此前,各地的医疗水平不一致,审评能力也有差距。这一举措的实施,对各地的注册审批相对公平。
7)政策实施后,近期该不会再做变动了吧?
8)最后,在假设一个极端看法。医疗器械的监管类别由地方局进行鉴定,未出现在分类目录的才送国家局进行鉴定。有些类别擦边的,且想按照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会不会直接定义成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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